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如】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不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孩子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如】孩子6月大学,考取研究生,7-8月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9月入学当月才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3.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寒暑假等假期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不中断享受。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填写信息表时,寒暑假等假期不要填终止受教育时间,只要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5.孩子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只要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6.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的话,可以享受扣除,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7.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8.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9.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