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公司向美国海关请求对“白色薄纱窗帘板(Sheer Window Curtain Panel White)” 的原产国进行裁定。该窗帘由100% 回收非纹理聚酯薄纱机织面料制成,尺寸60×84英寸,四边卷边,边缘衬里为 100% 回收聚酯平纹机织面料,有挂钩和鸡眼扣两种款式,零售以单品形式出售。其生产流程涉及中国和越南,在中国完成面料织造、漂白、染色及衬里制作后运往越南,在越南进行裁剪、缝制、整理、折叠、包装后出口美国。
裁定情况:CBP最终裁定本案窗帘的原产地为中国。CBP认定,在中国完成的织造和染色工序使窗帘面料获得了原产地属性,而越南的后续裁剪缝制并不足以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102部分第21条(19 CFR § 102.21)改变原产地。简单来说,中国是赋予该商品实质特征的主要生产地。CBP在裁定中明确了适用于此类纺织品的判定逻辑:对于像窗帘这类在一国织造布料、在另一国仅组装的产品,布料的制造国是原产地,除非另一国进行了法规要求的复杂整理工艺才能取代之。
分析与启示:此案凸显了美国原产地认定规则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除一般认定标准外,美国对部分商品,如纺织和服装产品、汽车、农产品和政府采购等均有单独的规定。此案需适用美国关于纺织和服装产品原产地的特殊规定。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1)《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第334条:
该条款编纂于《美国法典》第19篇3592节(19 U.S.C. § 3592),确立了纺织和服装产品原产地判定的一系列判断标准,包括产品在某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纱线类产品”的纺纱或拉丝地、“织物类产品”的织造或编织地、以及“其他纺织品或服装”的组装地。此外,该法案还列出了若干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对特定类别的纺织品原产地判定作出了例外规定。这些规则正是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102部分第21条(19 CFR § 102.21)的基础。
▶(2)《联邦法规》第19篇102部分第21条(19 CFR § 102.21):
“纺织和服装产品的原产地”,详细规定了判定纺织品原产地的顺序规则和具体税号改变标准。
Ⅰ. 19 CFR §102.21(c) “纺织和服装产品的原产地”一般规则:规定了判定原产国的基本步骤,必须按照(c)(1)至(c)(5)顺序依次适用。具体包括:
• (c)(1):若商品在单一国家完全获得或生产,则该国为原产国。本案中,面料在中国生产,但在越南剪裁、缝制,故此规则不适用。
• (c)(2) 税号改变标准(Tariff Shift):对于非完全获得的产品,应确定商品中每一种非本国产材料是否在某一国家实现了规定的税号改变或达到其他特定要求。具体需参照§102.21(e)的规定,即针对不同税号的商品规定了具体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是否实现了法律规定的税号改变或加工。针对本案窗帘,需要依据其协调关税表分类,适用相应的(e)款规则来判断。
• (c)(3) – (c)(5):如果(c)(2)仍无法确定,则依次考虑针织成型地、完全组装地、最重要的加工地或最后的重要加工地等标准。这些是递进的补充规则。然而,本案在应用(c)(2)并结合(e)款后即可得出结论,无需进入后续步骤。
Ⅱ. 19 CFR§ 102.21(e) 具体税号规则:本案所涉窗帘的税号HTSUS 6303.92,即“窗帘,包括帷幔、室内百叶及床帷:合成纤维制的其他窗帘”。对于窗帘这类产品(税号6303.92,材质为化纤,未达到例外中的棉/毛含量门槛),除非商品所用织物在某一国家同时进行了染色和印花,并且还伴随两道或以上的后整理工序(如漂白、预缩、拉幅、起毛、减量、定型、加重、压花或轧光等),否则原产国是布料的制造国。换言之,没有发生足够的染印整理使产地转移时,原产地归于织造出该面料的国家。
启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看到,美国纺织品原产地法规体系下,纺织品的原产地高度依赖面料生产过程,而简单的剪裁和缝制不构成原产地转移。 若想让原产地转移到第三国,需确保面料的染色、印花和多个整理工序在该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