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收付汇主体和进出口主体可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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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规收付外汇始终是外贸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关系到企业的最终收益能否顺利实现。


按照外汇管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总体原则,企业A出口货物就应该由A收取外汇、企业B进口货物就应该由B支付外汇,收付汇主体与进出口主体应保持一致。如果企业A出口货物想通过企业B收取外汇、企业B进口货物想通过企业A支付外汇,由于此时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不仅在银行无法顺利完成资金的划转,同时也会收到外管局的业务核查。
所以,正常情况下,收付汇主体和进出口主体必须是保持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允许收付汇主体和进出口主体不一致呢?
一、货物贸易代理进出口业务
代理进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收付汇。
如果是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可将外汇资金划转至代理方,或由代理方购汇后支付。
如果是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收取外汇资金后,可将外汇资金直接划转至委托方,或进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至委托方。
二、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业务 
外贸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货物贸易,办理外汇资金收支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企业或机构的,经办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货物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可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并在收支申报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字样。
三、企业分立、合并等 
如果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主体与收付汇主体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可向外管局提交证明材料并做出说明,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相关业务。 
四、捐赠进口项下的主体不一致
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主体与付汇主体如果不一致,需遵循捐赠业务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 (因业务并不常见,建议事先与当地外管局沟通。)
五、市场采购贸易
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其他机构报关出口的,可以自身名义合规收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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