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
1.明确公司登记事项
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析:新《公司法》在总结公司登记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登记事项的具体范围,规范公司登记注册流程。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析: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地位,除了载体不同以外,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没有实质不同。在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下,电子营业执照已得到广泛应用,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确认其合法效力。具体规定: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解析: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义务与内容,这将有效提高实际交易效率,增强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与履约意识,在为交易双方提供风险识别的同时促进交易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