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不下去了,想注销?有了清税证明就万事大吉了?税务局:照样会作废!
一、企业清税证明被税务局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
李某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号:H***)
你们均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7,已注销)注销前的股东。***贸易有限公司原取得的《清税证明》(***税一税企清〔2020〕32667号)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成你们重新办理***贸易有限公司解散的税收清算。
我局从2024年3月4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 〔2024〕1号)》送达你们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1号)公告送达。
请你们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1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2日
二、已注销企业被税务局强制恢复税务登记
大庆市民众XXX有限公司、丛XX:
你公司(现已注销税务登记)因涉嫌偷漏税款,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恢复税务登记。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现予以公告送达。请丛某英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恢复登记手续,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不配合,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将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承担。
小编提醒:
清税证明、工商注销并不是企业的终点,凡是企业有异常纳税情况的,即使注销后也会被税务局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