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该电商企业通过私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税务机关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该起案件中,税务机关通过比对涉案企业网店销售情况及纳税申报数据发现企业有偷逃税的嫌疑,并通过分析资金流向、核查实际销售收入等线索确认隐匿收入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今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逃税罪行刑衔接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已下达追缴通知、处罚决定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将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偷税定性及补税等处理处罚不服,可以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在救济程序期限内,涉案事项属于未决事项,税局不应以逃税罪移送公安。
“以数治税”时代已经到来,税务机关利用税收大数据提取企业申报信息,结合行业经营环境、财务指标等数据,分析企业业务运作的合理性,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异常风险指标。企业应当坚持合法经营底线,积极检查企业的税务合规情况,杜绝虚构交易、隐匿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税务风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一起电商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H贸易公司采用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的方式,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隐匿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H贸易公司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58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网售火爆”&“长期亏损”,孰真孰假
2022年10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信中称:H贸易公司2020年至2022年在L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店铺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举报人在信中还列举H贸易公司使用的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名称、网上平台注册的两家网店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后,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组织检查人员对H贸易公司涉税数据和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分析。
检查人员查询征管系统发现,H贸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至2022年,企业申报的年均营业收入为60余万元,在此期间均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为零。该公司的所得税申报信息显示,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企业申报信息显示的运营状态与举报信息所述情况大相径庭。
为了解该企业网上店铺的销售情况,检查人员登录L电商平台,很快找到举报材料中提及的该企业在网上开设的两家网店,发现网店中一些在售商品的链接销量统计量均为10W+。按照这些商品10元至30元不等的单价计算,两家网店中仅这些旺销商品的月销售金额就已经接近300万元。
在对H贸易公司网上店铺销售规模进行摸底后,结合企业申报数据,检查人员认为,H贸易公司的网店销售收入规模与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差异巨大,具有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H贸易公司立案检查。
按照以往办案经验,核实商贸企业真实销售状况,通过核查企业库存状态,即可明确其销售体量大小。按照这一思路,检查组决定首先从核查企业经营模式和库存入手,寻找线索证据。
检查人员在企业的两家网店分别下单购买商品,到货后发现,商品发货地为广西,而生产商却分别是广西某厂家和山西的一家企业。抽样核查的结果显示,涉案企业注册地、产品发货地和生产地呈现不一致的情况。检查人员判断,H贸易公司的经营模式应是仅负责商品推广销售业务,相关产品是由合作工厂、合作方生产和代为发送。这种“零库存”模式的商贸企业,获取库存等数据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无法直接反映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画图追踪发现可疑账户
检查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一步的核查方向进行研讨分析,他们认为,H贸易公司有两家网店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其运营的相关电子数据极易被隐藏甚至删除。如果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贸然与企业接触,一旦相关数据和证据被损毁,调查工作将面临不利局面。
因此,检查人员决定继续实施外围调查——从企业资金流转入手,调取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调查核实H贸易公司销售收入真实情况。
依托多部门协作机制,检查组通过金融部门获知,H贸易公司和7名企业相关人员分别在23家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检查人员历时两周时间,调取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100多个银行账号中的相关资金流水数据。这些数据共涉及几十万笔资金往来信息,分析核查工作量巨大。
检查人员迎难而上,利用分析软件等工具,绘制出企业资金流向图,层层梳理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关系,按图索骥追踪资金源头。
功夫不负有心人。透过错综复杂的一条条资金流,他们最终追溯发现,企业相关账户的所有资金,都与一个名为“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的账户密切相关。
经统计,检查期内,这个“清算专户”共分1580次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企业前法定代表人张某两人的5张银行卡汇入资金共计3.22亿元。李某和张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定期分批次将部分款项以“货款”“材料费”等名义转至位于广西、山西等地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检查中发现的这个“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这个专户是何人开设?涉及的资金是什么款项?
意外现身的网店
检查组随即外调约谈M银行管理人员。
检查人员从银行人员处了解到,这个“清算专户”是L电商平台在M银行开设的平台专用结算账户。消费者在L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后,相关货款会先存放在这个专用账户中,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按照约定,M银行才会将货款从该专用账户拨付至平台的网店商家,商家随后再通过与店铺后台绑定的银行卡取得货物销售款。
根据M银行提供的情况,检查组确认,这个“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大量转入涉案企业及人员银行卡的资金,很可能是L电商平台向其汇转的销售款。但这些款项是否确为涉案企业在L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销售收入,还需要进一步取证确认。
检查人员从M银行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如果想核实该“清算专户”中汇出的资金款项是否为网店的销售款,必须要提供一个关键信息——“店铺ID”,银行方面通过“店铺ID”才能调取对应店铺的资金流水数据。
根据这条线索,检查组向上海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请求。随后,在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L电商平台进行外调取证,要求平台管理企业提供H贸易公司在平台中注册的所有网店的“店铺ID”数据。
不久,L电商平台提供H贸易公司在L电商平台中注册网店的“店铺ID”数据。检查人员接到信息后意外发现,该企业在L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不是2家——而是4家。
利用企业提供的“店铺ID”信息,检查人员对涉案企业4家网店销售收入流水数据进行调取和匹配分析,最终确认,检查年度转入李某和张某私人账户的3.22亿元资金,是来源于H贸易公司4家网店的销售收入。
调查至此,检查人员认为,如果取得企业网店电子销售订单,再匹配以调查获得的资金流数据,案件查证工作将无懈可击。但是,在核查过程中,L电商平台以涉及其他企业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涉案企业的电子销售订单。
突击寻证,真相水落石出
下一步的调查应如何进行?
检查人员记起,举报信息里曾经提及,涉案企业使用ERP软件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他们研判分析案情后认为,出于管理便利等考虑,涉案企业手中一定掌握着自己网店电子销售订单的数据。于是,检查组决定对涉案企业实施突击检查。
为确保突击检查取得预期效果,检查组作了详细的预案,并与相关技术人员一起对如何核查、提取ERP软件销售报表数据和企业网络销售订单信息进行针对性演练。
随后,检查组按计划对H贸易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人员负责调取企业ERP软件数据和账簿凭证等财务核算资料;另一组人员负责调取企业网店的电子销售订单数据。
由于准备充分,检查人员顺利取得企业ERP销售统计报表数据。但当另外一组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运营人员登录网店后台,导出电子销售订单数据时,企业人员却以没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授权为由,拒绝登录。
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在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于是对企业前法定代表人、现运营总监张某进行询问,向其进行税法宣传,同时出示前期核查取得的各类证据。最终,张某同意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授权技术人员登录网店后台,导出1300余万条电子销售订单明细数据,并承认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款项,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突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结合资金流水数据,细致梳理核对企业网店后台导出的订单明细和ERP销售统计报表,最终确认,H贸易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度,通过经营4家网店共取得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针对H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H贸易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24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税款已全部补缴入库。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