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日本語
首页
服务项目
服务行业
活动
新闻稿
专业分享
关于我们
公司视频
政策与新规
洞察未来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业分享
→
政策与新规
新公司法中的13种连带责任梳理
2.公司
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新增)
2023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
九民纪要)
第十一条第二款: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
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旧法规定】
2018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旧法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
股份有限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23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旧法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旧法规定】
2018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7.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旧法规定】
2018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旧法规定】
2018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旧法规定】
2018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旧法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12.
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旧法规定】
2018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改制纠纷规定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3.
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2023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023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上一篇
转让股权应由哪方代扣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青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新版外国人永居证办理
研究与洞察
两部门发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明确!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供暖季来了!为居民供热采暖的供热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无需跑火车站打印纸质凭证!铁路客运电子发票便利出差报销
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税!谁能退?退多少?一图读懂
知识帖!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了解一下
研究与洞察
转让股权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一)个人转让上...
图解丨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至2027年底
根据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新《公司法》共计十五章-第九、十章公司债券、财务、会计篇(变动部分已经标识)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
针对合伙企业多层嵌套、先还本再分红的税局处理方案
拆解多层“嵌套” 追征合伙企业少缴税款2...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需要返回参保地就医的该如何办理?
付女士随儿子在广东中山长期居住,办理了在...
八部门联合发文:在注销平台中提供税务预检功能 推送清税信息(国市监注发〔2024〕57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
重磅!202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调整啦!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根据国务院...
企认定奖励政策有变!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
新《公司法》解读③关于注册资本那些事儿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
深评协:谨慎接“花很少的钱购买软著或专利,再评估增值几百倍至几千倍,作价入股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评估业务
深评协关于开展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评估目...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息(国务院财政政策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
两会快讯: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再减半,专项附加扣除再增加一项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直接有效的办法,实际上...
快讯,三部门明确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防控留抵退税风险,企业需从四方面自查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
新《公司法》共计十五章-第十一、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篇(变动部分已经标识)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
返聘人员工资能否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热点问答看这里
【以案说税】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纳税申报需补税+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
两部门发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4/11/15 0:00:00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明确!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24/11/7 0:00:00
供暖季来了!为居民供热采暖的供热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2024/11/6 0:00:00
无需跑火车站打印纸质凭证!铁路客运电子发票便利出差报销
2024/11/5 0:00:00
服务项目
财税服务
税务服务
法律服务
审计服务
商务服务
香港业务服务
其他服务
服务行业
加工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业
外贸进出口
金融业
医药业
房地产与建筑业
文化教育业
互联网和电商
仓储物流业
旅游业
活动
公司活动
老板沙龙
新闻稿
新闻稿
专业分享
政策与新规
洞察未来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我们的团队
发展历程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公司视频
公司视频
©2003-2023 版权所有:百福润财税咨询
电话:400 007 3066 021-68769886(上海区域) 0532-85979808(青岛区域)
投诉电话:135 8325 5798
邮箱:cpa@brighture.com
邮编:330520
分享:
免责声明
鲁ICP备15021766号
犀牛云提供云计算服务
网站地图
X
1
QQ设置
客服
3
SKYPE 设置
客户名称
4
阿里旺旺设置
旺旺客服名称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400 007 3066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