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税情形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非居民企业可根据协定条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税。比如,我国与新加坡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的股息条款相关内容有“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