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12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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