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

好多人一提到广宣费,有的就会简单地认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

提醒大家:

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情况一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于尚未有营业收入,因此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既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以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期摊销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一: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参考依据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情况二

虽然一般企业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15%,但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依据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依据二:

2020年11月27日刚刚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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