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而言,企业正常的发票作废或红冲的应频次不多,频繁的发票作废或红冲属于不正常的情形。如果突然在某个月大额或大量作废或红冲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可能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交税款的可能性。
频繁作废或红冲发票一旦被认定为偷税漏税的行为,将被执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分,情形恶劣的可能会被移送至司法机关。
常见的涉税风险
1、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都是比对的重点。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并没有错开问题。
2、免征额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小规模纳税人人为控制开票额作废发票,未达到免税目的调节销售额。
3、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元以下,一般情况,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很多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优惠,人为的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从而达到不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目的。
4、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条: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作废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5、普通发票违规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作废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3、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违规作废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作废代开发票的,可登录本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发票作废”,提交作废代开发票申请。
作废条件:
(1)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提示: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作废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以下这些发票不能作废: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2、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3、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
4、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综上,作废或红冲发票需要符合文件规定的正常原因,不能随意或无正常理由频繁大量的作废或红冲发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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