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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⑦关于董监高责任那些事儿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即为强化和完善了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
1.新增董事会的核查、催缴出资的过错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方面,将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主体限定为“董事会”,将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为董事,提高了对董事履职的要求;另一方面,将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阶段扩展到公司“成立后”,注重对股东出资以及增资全流程的监管。
2.新增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将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规定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为公司追缴抽逃出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3.细化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及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细化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可为”“不可为”两个层面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忠实义务本质在于避免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勤勉义务本质在于履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2)原《公司法》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利用公司机会、同业经营做出限制规定,新《公司法》明确将监事纳入上述规制范围,在忠实义务方面对监事做出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3)新增董监高关于利益冲突事项的报告义务、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同时扩大了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关联人的范围。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均界定为关联交易;
(4)明确了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及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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