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2024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3年过渡期,即注册资本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申请调整认缴期限,但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出资情况。
案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1日,章程明确的认缴出资期限为十年,即约定在2033年4月30日前出资到位。按照新《公司法》,该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的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了五年。则该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请调整出资期限,将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到业务办理之日起五年以内。
案例2: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0日,章程明确在2030年1月30日前出资到位。按照新《公司法》,该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的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则该公司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按期足额完成缴纳即可。
案例3: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0日,章程明确在2030年1月30日前出资到位。按照新《公司法》,该公司应2027年6月30日前缴齐全部注册资本,依法记载于章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