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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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小区7栋1层1单元101、10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8日经商务部批准,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 Hope Star LLC(以下简称HS公司),2013年至2016年通过银行向HS汇出投资款合计700万美元,你单位拥有HS公司100%的股权。通过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的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0日将HS40%的股份转让给Package Butler Corp(以下简称PBC公司),转让价格100美元;2018年11月5日将持有HS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PBC公司,转让价格75万美元。你单位申请将625万美元(700-75=625万美元),人民币40,221,820.00元,作为股权性投资损失计入2018年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你单位填报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明细表时,显示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为8,096,179.68元。据美国税务机关提供的HS公司2016至2018年资产负债表数据显示,2016年权益合计8,608,572.54美元,2017年权益合计8,843,217.77美元,2018年权益合计8,008,805.86美元,初始投资为7,000,000.00美元,证实股权转让时HS公司并未发生损失。
我局于2023年11月再次向税务总局提请情报交换,通过美国回函反馈,你单位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HS 公司在2016年、2018年股权转让未完成, HS公司未发生发生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未发生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你单位2018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212,964,562.44元,营业成本143,809,641.39元,投资收益-40,221,8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65,834.38元,应纳税额为441,458.60元。你单位未发生股权转让损失,投资收益-40,221,820.00元不予税前扣除,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1,987,654.38元,应纳税额为10,496,913.6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55,455.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HS公司2018年资产负债表、第二次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和《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的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18年为“严重”的情节,拟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0,055,455.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027,727.50元(伍佰零贰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伍角)。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