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有哪些?(5月10日更新)

2021年到期2022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2.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3.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原优惠期限:加计抵减: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新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4.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原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延续执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新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原优惠期限: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执行:延续至2022年3月31日。执行到期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新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个人所得税


1.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原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2.免征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4.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
新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5.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参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单独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6.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
新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7.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8.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新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企业所得税


1.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3.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新优惠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并由原来的减按50%(实际税负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减按25%(实际税负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相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其他税费

1.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4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2.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3.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9〕12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5.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6.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7.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原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8.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政增加: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优惠主体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新增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新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9.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第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规范全额返还操作流程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工会经费。
原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原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
新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



五、缓缴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注1)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注1)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注1: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原缓缴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即按月预缴的,第1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2月申报期,第12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3月申报期,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4月申报期;按季预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税费可从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4月申报期内缴纳。

新政: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即按月预缴的,第1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8月申报期,第12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9月申报期,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0月申报期;按季预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税费可从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即按月预缴的,第2022年1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7月申报期,2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8月申报期……2022年6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2月申报期;按季预缴的,2022年第一季度应当预缴的税费可从2022年4月申报期延缓到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原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尚无延续消息的有:


一、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企业所得税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三、其他税费


1.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0号


2.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本文来源于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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