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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5 - 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
  • 2024 - 05 - 21
    最新!《增值税法》要来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2024年要制定《增值税法》。具体来说,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安排在2024年12月份,这也意味着,《增值税法》将在年内完成立法工作。按照惯例预测,新制定的《增值税法》实施的时间,很可能将是2025年7月1日或者202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部分内容摘录)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规划,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结合分解落实立法规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如下安排: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
  • 2024 - 05 - 2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月17日发布通知称,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另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同步调整。首套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不低于15%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
  • 2024 - 05 - 15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的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号经商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在中国沿海省份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现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乘坐邮轮并经由境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2人及以上),可从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连云港、浙江温州和舟山、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广州和深圳、广西北海、海南海口和三亚等13个城市的邮轮口岸免办签证整团入境,旅游团须随同一邮轮前往下一港,直至本次邮轮出境,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5天,活动范围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北京市。为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决定将大连、连云港、温州、舟山、广州、深圳、北海等地的7个邮轮口岸新增为中国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口岸,方便符合中国过境免签政策条件的外籍旅客乘坐邮轮过境。特此公告。...
  • 2024 - 05 - 15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王**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2023-11-13)近期,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纯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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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0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2年月平均工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549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职工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511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职工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654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2023年5月至6月期间,已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办理年度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的企业,在2023年7月起,且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可以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查询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结果。已办理合并申报且查询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结果成功的企业,无需再重复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2023年7月起,未办理合并申报的单位在完成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建设银行等原有渠道,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与市社保部门共享数据,单位在通过前述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可选择使用社保申报信息,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如需讨论,欢迎致电400-007-3066合伙人办公室。
2023 - 02 - 01
实名认证您可通过手机税税通APP中【个人业务】-【用户注册】功能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点击查看具体操作:https://mp.weixin.qq.com/s/k4oNW5lI6UtoyTND_DsLRQ                                                 开票员授权您可通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开票员三种身份登录开具发票。如需开票员开具发票,请先进行开票员授权。点击查看具体操作:https://mp.weixin.qq.com/s/DMC_Xmv473LFPPqeGu6d9g                                                发票领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具有“去介质”“赋码制”的特点,您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也不需要申请领用发票号段。纸质发票申请流程未发生变化。                                            ...
2023 - 01 - 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
2023 - 01 - 29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青岛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二、青岛市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重庆市、陕西省、大连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青岛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试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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