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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1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组成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三)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7月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32310.25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
  • 2024 - 07 - 10
    青岛: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企业队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 (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附件3)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青岛市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青岛市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
  • 2024 - 07 - 09
    案例:部分园区注册公司被收回财政补贴并加算利息1、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公告岳阳泓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管委会于2023年6月28日向你公司作出《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公司,我管委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标准化厂房项目入园合同书》,岳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产业扶持资金50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承担自拨付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期间的利息。你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 2024 - 07 - 08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52.4万亿元,按可比价格算,同比增长5.2%。物流业总收入为13.2万亿元,同比增长3.9%,物流收入规模延续扩张态势。物流行业发展稳中向好、质效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物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从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2023年以来公布的物流运输虚开案件信息来看,物流运输行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油票变运输票、取得虚开通行费发票、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等四类典型涉税风险。常见风险点1:油票变运输票经税警双方联合查实,某团伙设立4家运输企业,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液化气和轮胎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同时为他人虚开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链条涉案发票价税合计6.7亿元。《报告》分析,运输企业“油票变运输票”...
  • 2024 - 07 - 07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4]**号) 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639):对你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小区7栋1层1单元101、10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8日经商务部批准,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 Hope Star LLC(以下简称HS公司),2013年至2016年通过银行向HS汇出投资款合计700万美元,你单位拥有HS公司100%的股权。通过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的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0日将HS40%的股份转让给Pack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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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1 - 10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2024 - 01 - 10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
2024 - 01 - 10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2024 - 01 - 10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2024 - 01 - 10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024 - 01 -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2024 - 01 - 03
青岛市参保单位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于近日启动。以下整理了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请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1.参保单位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时间?申报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月15日。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参保职工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确定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或60%核定,在未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按照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封顶保底(即21207元和4242元)。3.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2024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24年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随职工缴费基数变化相应调整。4.参保单位2024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2024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暂按上年度标准进行封顶保底,核定2024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5.参保职工2023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职工2023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6.参保职工如何确认本人2024年度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的2024年度缴费基数,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职工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于2024年2月底前报送...
2023 - 12 - 20
Q1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指什么?答: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Q2哪些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答: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Q3发生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Q4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税款?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计税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Q5个人股权转让的收入怎么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注意:存在(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Q6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值怎么确定?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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