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4 - 08 - 27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解析:新《公司法》在总结公司登记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登记事项的具体范围,规范公司登记注册流程。2.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
  • 2024 - 08 - 26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即为强化和完善了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新增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具体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解析: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决议事项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增加了有关联关系的个人作为报告及表决回避的事项,在履职程序的规定上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完整。2.新增违规财务资...
  • 2024 - 08 - 25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即为强化和完善了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新增董事会的核查、催缴出资的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一方面,将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主体限定为“董事会”,将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为董事,提高了对董事履职的要求;另一方面,将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阶段扩展到公司“成立后”,注重对股东出资以及增资全流程的监管。2.新增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
  • 2024 - 08 - 24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优化调整法定代表人制度。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涉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新《公司法》涉及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哪些修改?答问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补任规则变化:(1)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普通董事也可担任。但应注意,每个公司只能选任一名法定代表人。                                ...
  • 2024 - 08 - 23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简化了组织机构设置,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问关于董事、董事会设置有哪些新规定?答(1)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人数无上限,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应当有职工代表。(2)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上市公司:...
>
2024 - 06 - 1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 北通〔2024〕10003号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     事由: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取得的关单进行核实时发现,你单位2021年取得的三张关单(关单号:020220210000287244001;020220210000905483001;020220220000513078001)中涉及到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涉及税款13512.89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通知内容:     责令达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自即日起5日内修改申报表并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     1、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复议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机关(签章)2024 年 6 月 12 日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2024 - 06 - 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4]9号案件名称 盐城市NRD织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虚开747份(不含作废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给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名“服装”,金额70776807.26元,税额9200985.17元,价税合计79977792.43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200985.17元。 1.你单位生产虚假。你单位将生产场所给江苏云蝠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从事羊毛衫做代加工业务,原材料由上述公司提供,以形成的水电费用、工人工资数据作为掩饰、伪装,你单位的发票开具与实际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是空壳公司。 2.你单位海关报关单证虚假。你单位购买不需要申报出口退税的海关报关单证信息,将发货人更改为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外销合同、伪造出库单据。 3.你单位资金结算虚假。你单位购买外汇,由境外公司打到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结汇后向上游层层流转,最终回流至地下钱庄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 4.你单位发票业务虚假。你单位从上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又向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发票用于申报退税。 (二)违法证据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项第(四)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
2024 - 06 - 13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效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提升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赋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打破层级、地域、部门、系统之间屏障,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坚持便民高效。聚焦企业和群众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不限定申请方式,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过程中,强化审管衔接,创新大数据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
2024 - 06 - 12
过渡期最后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醒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衔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一)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二)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三)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024 - 06 - 05
划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申报方式】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024 - 06 - 0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do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5月22日
2024 - 06 - 0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5月9日
2024 - 05 - 24
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4-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请各单位加强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绍兴市税务局(法制科)反馈。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2024年4月22日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为指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绍兴企业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制度,防范纳税管理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合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规义务。第三条  纳税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纳税合规建设,有效管控涉税风险,是企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营的必要保障。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务监管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纳税合规依托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诚信守法,以及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两者相辅相成。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
©2003-2025 版权所有:百福润财税咨询
电话:400 007 3066  021-68769886(上海区域) 0532-85979808(青岛区域)
投诉电话:135 8325 5798 
邮编:330520

欢迎访问Kreston国际会计总部:https://www.kreston.com/

分享: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 007 3066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