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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025 - 02 - 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025 - 02 -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现将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二)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
2025 - 02 - 0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2月1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无益于解决自身问题,也对中美正常经贸合作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   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2月4日6387435059437902299660912.pdf6387435063430303523031449.pdf
2025 - 01 - 24
公司减资,如何财税处理?减资交税有两个前提:第一:公司注册资本既有实缴,又有认缴,在减资的时候,实缴的部分减了,认缴的部分也减了,那就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减资。第二个: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实缴注册资本金减资的时候再分配了未分配利润,那就有需要交税的可能。到底减资、撤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区分个人股东减资和法人股东减资。   一、个人股东减资撤资需要区分情况。(一)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注意: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东撤资是有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撤资收回金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小梅和小松是梅松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100万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现在小梅要减资50万元,有正当理由。如何账务处理?减资是否涉及个税?账务处理:...
2025 - 01 - 24
01新公司法的13项股东连带责任1.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5.股份有限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
2025 - 01 - 24
如今很多代理记账机构乱象频发,税务局正式作出明确了:禁止机器人报税!禁止个人代理记账!税务局提示禁止使用机器人报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报税机器人温馨提示》。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指出,根据省局对电子税务局近期流量监控的情况显示,发现报税机器人采用”网络爬虫技术“或破解验证码等方式,对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极为频繁地模拟登录、模拟申报等操作。不但极大地霸占了正常带宽,严重地影响了电子税务局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且未经河北省税务局许可即在开展批量报税业务,可能产生申报数据错误,存在企业数据安全泄露的风险,并进一步影响全省的税收征管数据质量。鉴于非法的报税机器人和破解验证码批量模拟登录申报等业务可能给全省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造成的严重影响,为了还大家一个稳定的申报环境,通知如下:一、严禁任何纳税人或代理机构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使用报税机器人或破解验证码方式进行批量申报缴税,对于使用报税机器人情况,省局会密切监控,发现异常会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电子税务局平稳正常运行!二、对于使用报税机器人而对电子税务局正常运行造成严重事故、影响正常征收秩序的,河北省税务局将依法追究相应人员或机构的法律责任。报税机器人申报产生的错误申报数据等,影响到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很多人纳闷为什么会出现机器人报税,其实这类情况一般出现在一些低价的代理记账机构中,而且税务局也不止一次给纳税人提醒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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