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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1 - 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4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
  • 2024 - 01 - 22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共包括51项具体内容。其中,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等19项。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等32项。    “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 2024 - 01 - 22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二、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
  • 2024 - 01 - 20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2024 - 01 - 20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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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第二批政策清单共计49项。  一、降本减负增效  1.鼓励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法人企业,自2021年起3年内,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2.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在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2021年为5G基站运营商压降进场租金8000万元,完成直供电改造1.5万个,减轻电费负担1.4亿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山东海事局)  7.自202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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