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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1 - 19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
  • 2024 - 01 - 14
    “走出去”税收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99个事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1年9月30日。  希望《“走出去”税收指引》能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走出去”税收指引
  • 2024 - 01 - 1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
  • 2024 - 01 - 12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
  • 2024 - 01 - 1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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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24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办税问答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税务部门梳理了纳税人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的热点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及时、更便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该项政策实施后,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都将从中受益。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该项政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现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衔接的?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此外,按照现行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
2022 - 03 - 23
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2022 - 03 -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3月14日
2022 - 03 - 09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补充】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一)基本政策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2019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3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87号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政策要点1.条件中的:销售额的范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
2022 - 03 - 09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直接有效的办法,实际上也是“放水养鱼”、涵养税源,2013年以来新增的涉税市场主体去年纳税达到4.76万亿元。从直播中得到政府工作报告落实了一批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具体内容如下文。  1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2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打击偷税骗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3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产学研用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022 - 02 - 2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下面一起来看看吧~误区好多人一提到广宣费,有的就会简单地认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提醒大家: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情况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于尚未有营业收入,因此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既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以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期摊销税前扣除。参考依据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参考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参考依据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情况二虽然一般企业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15%,但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参考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参...
2022 - 02 - 21
经济学中,有个理论叫做鳄鱼效应:假如一只鳄鱼咬住你的脚,如果你回头,用手去挣脱你的脚,那么鳄鱼就会同时咬住你的脚和手。所以,万一鳄鱼咬住你的脚,你唯一的办法就是牺牲一只脚,不能心存任何侥幸。“鳄鱼效应”的背后,体现了一个道理:做人要学会及时止损,否则将陷入更大的麻烦。生活中,有许多“鳄鱼”,它们不止消耗你的精力,还摧毁你的理智,让一切变得失控。唯有及时清醒,及时断舍,才能走出困境。薛兆丰教授在《奇葩说》里提出一个观点:在一段婚姻里,夫妻就像合伙人,共同创办了一个公司。有的人提供资金、物质、情感,有的人付出时间、精力,当公司能够正常运作,带来不错的收入,那么夫妻就是成功的管理者。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夫妻应该及时认清问题,要么解决,要么宣告破产。这种观点虽然冰冷,却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出婚姻的本质。一段好的婚姻,应该给人带来正向的回报,夫妻双方都有所成长,而不是越过越差。作家黑塞曾说:“有些人认为坚持会让我们变得更强大,但有时候,放下才是。“该放弃时放弃,该告别时告别。当你从一段错误的关系中走出来,才能迎接更好的未来。在平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及时止损?分享三个小技巧:1. 定期写复盘日记在物质方面,你需要总结最近一个月、一周的支出与收入。看看哪些支出需要长期亏损而无法带来正向回报的。在情感方面,你可以想想最近因为什么事情而产生了较大的情绪波动,以后如何避免。2. 定期“断舍离”及时清理房间,扔掉无用却占据空间的物品,同时也要清理复杂的人际关系,不要在一段感情中消耗太多精力。3. 多向“长辈”取经长辈可以是家人,也可以是老师、专家。经验丰富的人,更容易发现一件事情中的错误之处,与他们交谈,学习他们的思考方式。人,就是活到老学到老。吃过的亏,忍过的难,都不能白费。
2022 - 02 - 21
资产折旧与摊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本期小编汇总了10个典型问题,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问题1. 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情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问题2.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情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问题3.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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