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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3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组委会...
  • 2024 - 07 - 2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
  • 2024 - 07 - 26
    关务工具推荐推荐使用海关商品编码查询工具,每日更新:全量10位HS编码、申报要素及释义、进出口税率、协定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监管条件、监管类别名称及代码(原检验检疫及CIQ代码)、消费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及历史退税率,支持订阅变更动态、历史变更记录查询、申报实例查询等。ALL IN ONE一个查询入口无需耗时切换众多子工具反复查询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
  • 2024 - 07 - 26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连续稳居全球前列。2023 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表现平稳且有所增长,全年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到10418.5亿元人民币,较上年上升5.7%。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达9169.9亿元人民币, 增速更为显著,高达16.7%,这显示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在不断增强。     我国正在加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走出去”战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包括优化外汇管理、提供税收减免、加强国际合作等,为企业出海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然而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诸多挑战,多个发达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特别是来自我国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对我国企业通过对外投资等国际化方式进行快速发展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加大了向发达市场布局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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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5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的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号经商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在中国沿海省份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现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乘坐邮轮并经由境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2人及以上),可从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连云港、浙江温州和舟山、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广州和深圳、广西北海、海南海口和三亚等13个城市的邮轮口岸免办签证整团入境,旅游团须随同一邮轮前往下一港,直至本次邮轮出境,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5天,活动范围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北京市。为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决定将大连、连云港、温州、舟山、广州、深圳、北海等地的7个邮轮口岸新增为中国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口岸,方便符合中国过境免签政策条件的外籍旅客乘坐邮轮过境。特此公告。国家移民管理局2024年5月15日
2024 - 05 - 14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我局经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理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取得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涉税金额合计20,955,304.46元,税额合计2,724,189.94元,价税合计23,679,494.4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全部取得可退税款2,724,189.94元。上述业务为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1.增值税(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处理如下:收回你公司已取得的2020年增值税退税款合计2,724,189.94元(其中:2020年4月842,719.48元、5月800,065.68元、6月1,081,40...
2024 - 05 - 13
本案中,该电商企业通过私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税务机关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该起案件中,税务机关通过比对涉案企业网店销售情况及纳税申报数据发现企业有偷逃税的嫌疑,并通过分析资金流向、核查实际销售收入等线索确认隐匿收入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今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逃税罪行刑衔接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已下达追缴通知、处罚决定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将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偷税定性及补税等处理处罚不服,可以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在救济程序期限内,涉案事项属于未决事项,税局不应以逃税罪移送公安。“以数治税”时代已经到来,税务机关利用税收大数据提取企业申报信息,结合行业经营环境、财务指标等数据,分析企业业务运作的合理性,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异常风险指标。企业应当坚持合法经营底线,积极检查企业的税务合规情况,杜绝虚构交易、隐匿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税务风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一起电商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H贸易公司采用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的方式,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隐匿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H贸易公司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58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网售火爆”&“长期亏损”,孰真孰假2022...
2024 - 05 -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本文有删减)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准确把握“国之大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企业信...
2024 - 05 - 11
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一起涉嫌虚开发票罪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件也是徐汇区首例全流程企业合规刑事案件。一、案情回顾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时任A公司总裁,为解决发放劳务费用入账问题,决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其他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的6-7%作为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审计,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0份,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额124万余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7万余元。2023年5月,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调查了解到,A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曾在王某的决策下,主动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方式补缴税款158万余元,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鉴于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均自愿认罪认罚,且A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并具有进行合规整改的意愿。经报请同意后,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对涉案企业的单位犯罪行为和涉案人员进行分案处理,对A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并根据合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对王某依法提起公诉,并依据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会签的《关于加强全流程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公检法衔接的工作意见(试行)》,参考A公司合规整改结果提出量刑建议,区法院也会在审判阶段将合规整改结果作为对王某的量刑依据之一。为让合规整改更客观公正科学,徐汇区检察院商请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协助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检查。完成整改后,A公司向第三方组织提交了《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报告》、合规制度清单等材料。第三方组织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后予以认可,通过验收。2024年3月29日,徐汇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在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后,于4月11日正式对A公司宣告不起诉决定。之后,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
2024 - 05 -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
2024 - 05 - 10
笔者按:并购重组中,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路径安排案例较少,有意见认为,由于不能在合并协议中对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可行性安排,因此,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存在路径障碍(此路不通)。然而,根据笔者实操项目的具体论证,子公司对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不仅具有路径可行性,且有较多成熟案例(大多为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且在路径安排中,涉及较多法律实务与会计实务的双重考量。一、基本情况母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4000万元,企业价值评估5400万元。子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企业价值评估3000万元,每元注册资本折算价值1.5元。母公司持有子公司80%股权,股权折算价值为2400万元。因公司资源整合及管理层级压缩需要,决定对上述二级子公司与三级子公司进行母子公司合并。二、交易框架/合并原则(目标安排)1.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安排说明:考虑到母子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及子公司资质保留需要,决定由子公司(存续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注销公司)。2.合并过程中不再发生出资行为,母公司未实缴到位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再出资。安排说明:公司决策。3.以企业评估价值为作股权转换与折算依据。安排说明:(1)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直接转换为其股东对合并后公司的股权,母公司脱离对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并因合并注销;(2)子公司吸收的母公司资产3000万元(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除外)作为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增资,增加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出资比例;(3)子公司增加的资本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4)根据折算,母公司股东持有合并后的公司股权比例为90%。上述第(4)点具体折算步骤为:①母公司价值5400万元减去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价值2400万元后为3000万元,按每元注册资本1.5元折算为增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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