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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公经侦〔202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公安厅(局)经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总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确保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效,有力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21年2月1日附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为指导和规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指引。一、主体证据本罪是一般主体,凡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单位和自然人,均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一)自然人证据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籍贯、国籍、职业、住所等。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户口簿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居住地证明资料等;3.外国人护照、出入境证明、在华长期居留证明,以及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4.犯罪嫌疑人曾经违法犯罪经历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5.犯罪嫌疑人对身份的供述;6.有关人员(亲属、邻居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言。应当注意的事项:(1)自然入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