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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8 - 24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优化调整法定代表人制度。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涉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新《公司法》涉及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哪些修改?答问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补任规则变化:(1)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普通董事也可担任。但应注意,每个公司只能选任一名法定代表人。                                ...
  • 2024 - 08 - 23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简化了组织机构设置,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问关于董事、董事会设置有哪些新规定?答(1)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人数无上限,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应当有职工代表。(2)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上市公司:...
  • 2024 - 08 - 22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依据新《公司法》,股东不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哪些?1.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解析: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具有互相监督出资到位的义务。因此新《公司法》明确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对其他股东/发起人应当实际缴纳的出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
  • 2024 - 08 - 21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5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为存量公司调整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有利于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和股东实际,逐步考虑、分批调整,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若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存量公司尚未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减资并不是唯一选择,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整。1.缴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出资期限,在3年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且并不要求一次性到位,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次逐步缴足注册资本。2.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
  • 2024 - 08 - 20
    注册助业                                                                          你问我答7月1日,第五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了!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公司按照新《公司法》调整出资期限后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答新《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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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6 - 18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商字〔2024〕30号发布时间:2024-06-15各区、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青岛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商字〔2024〕23号)要求,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5日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部署要求,根据《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商字〔2024〕23号),现就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实施内容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乘用车(以下简称“报废更新”)和出售非营运旧乘用车购买非营运新乘用车(以下简称“置换更新”)。(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处置旧车与购买新车的所有登记信息必须为同一人。旧车处置和新车购置先后顺序不作要求。政策实施期间,每辆旧乘用车、每辆新购乘用车,只能申领一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已申领一种类型补贴的车辆...
2024 - 06 - 18
刑 事 判 决 书(2023)沪0107刑初11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于xxxxxx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汉族,大专文化,xxxxxxxx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某,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辩护人吴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女,1975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土家族,大专文化,xxxxxx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汉寿县xxxxxx。2022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某、郑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肖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杨颖、吴涛,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孙常、郑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xxxx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人之一,被告人肖某系xxxx公司财务及出纳,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蒋某在负责xxxx公司销售业务期间,利用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原公司,住所地在本区)开展业务过程中“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的漏洞,采用“买单配票”形式,将虚假的出口贸易信息及对应配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等提供给纺原公司...
2024 - 06 - 1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 北通〔2024〕10003号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     事由: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取得的关单进行核实时发现,你单位2021年取得的三张关单(关单号:020220210000287244001;020220210000905483001;020220220000513078001)中涉及到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涉及税款13512.89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通知内容:     责令达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自即日起5日内修改申报表并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     1、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复议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机关(签章)2024 年 6 月 12 日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2024 - 06 - 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4]9号案件名称 盐城市NRD织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虚开747份(不含作废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给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名“服装”,金额70776807.26元,税额9200985.17元,价税合计79977792.43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200985.17元。 1.你单位生产虚假。你单位将生产场所给江苏云蝠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从事羊毛衫做代加工业务,原材料由上述公司提供,以形成的水电费用、工人工资数据作为掩饰、伪装,你单位的发票开具与实际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是空壳公司。 2.你单位海关报关单证虚假。你单位购买不需要申报出口退税的海关报关单证信息,将发货人更改为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外销合同、伪造出库单据。 3.你单位资金结算虚假。你单位购买外汇,由境外公司打到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结汇后向上游层层流转,最终回流至地下钱庄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 4.你单位发票业务虚假。你单位从上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又向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发票用于申报退税。 (二)违法证据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项第(四)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
2024 - 06 - 13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效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提升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赋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打破层级、地域、部门、系统之间屏障,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坚持便民高效。聚焦企业和群众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不限定申请方式,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过程中,强化审管衔接,创新大数据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
2024 - 06 - 12
过渡期最后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醒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衔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一)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二)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三)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024 - 06 - 05
划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申报方式】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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