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
08
-
22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依据新《公司法》,股东不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哪些?1.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解析: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具有互相监督出资到位的义务。因此新《公司法》明确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对其他股东/发起人应当实际缴纳的出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仅限于设立时应实际缴纳的出资,包括货币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对认缴的出资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认缴出资由公司成立后的董事会负责核查催缴。2.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四十九条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的应尽义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将增加公司财务成本,损害公司利益,因而《公司法》明确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对象,即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