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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0 - 2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24 - 10 - 18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版《指引》坚持“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原则,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全球化以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涌现,企业在跨境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新版《指引》聚焦‘走出去’纳税人关切和需求,及时对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进行更新补充,进一步帮助中国企业享受国...
  • 2024 - 10 - 16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我国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中,无需缴纳个税的人员占比超过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实际缴税人员中,60%以上仅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缴税金额较少。    自2018年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有效发挥了调高惠低作用。税务总局近年来的个税申报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约占申报人数的1%,但这部分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五成以上,申报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九成以上。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个人收入位居我国前百分之一和前百分之十的人群缴税占比较高,符合税法基本原则中“税收负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的公平原则,也与世界上主要国家收入居前人群缴纳个税比例均占大头相一致。“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调高’作用还是较为明显的,个人...
  • 2024 - 10 -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
  • 2024 - 10 - 1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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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0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4〕11号各区 (市)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调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25年度起,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元。其中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8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2.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25年度起,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48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41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70元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国家和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我市筹资标准。二、加强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归集工作3.切实加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市、 区(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 区(市)、镇(街道)、村(居)等各级网络作用,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的意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强化参保意识,坚持连续参保、及时缴费,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和缴费义务,维护好自身医疗保障权益。4.及时足额完成财政补助资金归集工作。财政部门要把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及时拨付上解资金。两级医保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照规定时序节点做好资金归...
2024 - 09 - 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三、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
2024 - 09 - 08
***税稽稽罚〔2024〕71号行政处罚相对人 ***矿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处罚金额(元) 56,493.11 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4-09-05违法事实2020年2月-2021年7月,你公司取得***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3702193130,发票号码:(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略),金额合计1883103.31元,税额合计112986.21元,价税合计1996089.52元。你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21年7月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12986.21元。 你公司向***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发票对应的款项后,由***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劳务外包人员支付报酬,但实际***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与你公司自有职工重复,即:你公司将职工工资拆分,部分工资成本通过取得上述劳务外包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241599),上述27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违法行为类型 ***矿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结果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处罚依据 ...
2024 - 09 - 04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5663亿元,同比下降2.6%,扣除去年同期中小微企业缓税入库抬高基数、去年年中出台的减税政策翘尾减收等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1.2%左右。分中央和地方看,1—7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745亿元,同比下降6.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5918亿元,同比增长0.6%。分税收和非税收入看,1—7月,全国税收收入111240亿元,同比下降5.4%;非税收入24423亿元,同比增长12%。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1.国内增值税41303亿元,同比下降5.2%。2.国内消费税10004亿元,同比增长5.5%。3.企业所得税30702亿元,同比下降5.4%。4.个人所得税8529亿元,同比下降5.5%。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0966亿元,同比增长1.8%。关税1407亿元,同比下降3.7%。6.出口退税12824亿元,同比增长14.6%。7.城市维护建设税3022亿元,同比下降6.2%。8.车辆购置税1449亿元,同比下降6.5%。9.印花税2120亿元,同比下降20.9%。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576亿元,同比下降55%。10.资源税1776亿元,同比下降7.5%。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3169亿元,同比下降10.9%;房产税2878亿元,同比增长20.2%;城镇土地使用税1562亿元,同比增长11.2%;土地增值税3388亿元,同比下降7.2%;耕地占用税890亿元,同比增长23.6%。12.环境保护税169亿元,同比增长15.6%。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730亿元,同比增长3.1%。(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5463亿元,同比增长2.5%。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1444亿元,...
2024 - 09 - 03
关于公示青岛市2024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24-08-30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2024年第二批116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12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个人提交材料需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予受理。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科技局科技高新技术与重大专项处。联系电话:85911985附件:青岛市2024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30日
2024 - 08 - 30
咨询费不是有发票就能入账的,一不小心就引来税局的追查!来看看下边的案例和给大家的提示!大额咨询费入账被税局追查!案例一:某市税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400万元咨询费普通发票数张,并已经入账。借:管理费用-咨询费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税局质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你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经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案例二: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
2024 - 08 - 29
企业干不下去了,想注销?有了清税证明就万事大吉了?税务局:照样会作废!一、企业清税证明被税务局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李某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号:H***)你们均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7,已注销)注销前的股东。***贸易有限公司原取得的《清税证明》(***税一税企清〔2020〕32667号)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成你们重新办理***贸易有限公司解散的税收清算。我局从2024年3月4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 〔2024〕1号)》送达你们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1号)公告送达。请你们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1号)正本被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2024年4月22日二、已注销企业被税务局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大庆市民众XXX有限公司、丛XX:你公司(现已注销税务登记)因涉嫌偷漏税款,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恢复税务登记。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现予以公告送达。请丛某英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恢复登记手续,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不配合,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将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承担。小编提醒:清税证明、工商注销并不是企业的终点,凡是企业有异常纳税情况的,即使注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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