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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1 - 16
    小伙伴们注意啦!税务局已正式发布通知,社保缴费工资申报不容有失。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或申报信息有误,导致社保费未足额缴纳,不仅要承担相应责任,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一起来看看吧!                                                        不延期!1月31日截止                       ...
  • 2025 - 01 - 15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 政  部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2025年1月3日 来源:会计司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民非会计制度》的必...
  • 2025 - 01 - 14
    收到风险提示:“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2025年01月03日版次:07        作者:实习编辑 程煜■编辑手记“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纳税人您好,经××税务机关大数据比对分析,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成本费用存在疑点。”在编辑本期稿件的过程中,我查阅了一些与风险任务推送有关的资料,也与部分企业财税负责人作了一些交流,发现企业财税负责人收到风险提示后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主动解决,另一种是“等等再看”。就此问题,我请教了多位业内专家,比较一致的答复是:“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那么,企业应该如何“主动”呢?——核查已提示风险。当企业财务人员收到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后,应及时查证税务机关提示的风险是否真实存在。一种可行的做法,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模块,找到“待办事项...
  • 2025 - 01 - 11
    (一)青岛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2.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3.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三)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申报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若电子税务局无“营业账簿”税目,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征纳互动-人工服务”增加税目后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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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5
注意啦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现在开始纳税人可通过个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定要在本月内完成戳视频,看详情↓↓6386993862458213097398739.mp4注意!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的纳税人也需要登录个税APP进行操作! 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史上最全的专项扣除操作指南。内容有点多,先来个目录:1、“个税APP”具体操作教程2、 7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标准3、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常见困惑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7、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9、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10、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
2024 - 12 -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参加方式。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二、优化产品供给  (一)丰富产品种类。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二)做好投资风险提示。金融机构...
2024 - 12 - 04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二...
2024 - 12 - 04
252.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涉及哪些税费?发布时间: 2024-11-1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涉及哪些税费?答: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提供不动产转让、出租,差额计税的劳务派遣、安保服务的征收率为5%,其中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以外的收入按照3%征收率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2.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印花税:若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需要注意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印花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区分项目进行征收。(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收入不超过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收入4000元以上: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2万元的,预扣率20%;...
2024 - 12 - 03
近年来,外贸形势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增长疲软,为帮助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外贸挑战,税务部门出台了一揽子稳外贸政策,持续优化服务、坚持创新举措、切实强化监管,助力出口企业健康稳定发展。青岛市税务局于11月12日下午14:30至15:30通过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专区-在线访谈栏目举办“出口退税提质增效 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在线访谈,第二税务分局姜阳副局长将与广大纳税人围绕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助力外贸发展新举措等内容与纳税人进行在线互动交流,欢迎积极参与!主题:“出口退税提质增效 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在线访谈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下午14:30至 15:30嘉宾:第二税务分局 姜阳副局长主持人:2024-11-12 14:30:06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出口退税提质增效 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姜阳副局长就出口退税相关事项与网友在线交流!姜阳副局长:2024-11-12 14:30:58各位网友,大家好! 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姜阳,感谢大家参与在线访谈栏目。近年来,青岛市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支持外贸的职能作用,以外贸企业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服务举措,落细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升出口退税效率,积极运用“无纸化”、“非接触”、“容缺办”系列出口退税便利化措施,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整体提速,对高信用企业推行“即报、即审、快退”。2024年1-10月,全市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以内,远低于6个工作日的全国标准。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就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助力外贸新业态发展等内容跟大家进行直接交流,在此,我真诚地欢迎大家通过在线访谈这一渠道,就出口退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安安:2024-11-12 14:43:11我公司是做跨境电商出口...
2024 - 12 - 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三、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四、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五、办理流程。(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对已办理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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