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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8 - 23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简化了组织机构设置,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问关于董事、董事会设置有哪些新规定?答(1)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人数无上限,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应当有职工代表。(2)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上市公司:...
  • 2024 - 08 - 22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依据新《公司法》,股东不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哪些?1.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解析: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具有互相监督出资到位的义务。因此新《公司法》明确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对其他股东/发起人应当实际缴纳的出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
  • 2024 - 08 - 21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5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为存量公司调整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有利于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和股东实际,逐步考虑、分批调整,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若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存量公司尚未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减资并不是唯一选择,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整。1.缴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出资期限,在3年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且并不要求一次性到位,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次逐步缴足注册资本。2.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
  • 2024 - 08 - 20
    注册助业                                                                          你问我答7月1日,第五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了!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公司按照新《公司法》调整出资期限后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答新《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
  • 2024 - 08 - 19
    注册助业                                             你问我答7月1日,第五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了!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怎么申报?答新《公司法》对原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需实缴全部股款。也就是说,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最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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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1 - 10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2024 - 01 - 10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2024 - 01 -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2024 - 01 - 03
青岛市参保单位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于近日启动。以下整理了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请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1.参保单位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时间?申报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月15日。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参保职工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确定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或60%核定,在未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按照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封顶保底(即21207元和4242元)。3.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2024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24年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随职工缴费基数变化相应调整。4.参保单位2024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2024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暂按上年度标准进行封顶保底,核定2024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5.参保职工2023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职工2023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6.参保职工如何确认本人2024年度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的2024年度缴费基数,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职工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于2024年2月底前报送...
2023 - 12 - 20
Q1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指什么?答: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Q2哪些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答: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Q3发生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Q4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税款?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计税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Q5个人股权转让的收入怎么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注意:存在(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Q6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值怎么确定?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
2023 - 11 - 09
1.请问我们在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有什么税收优惠吗?答: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2.对于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有具体规定吗?答: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3.如果销售数量超出了优惠限制,该如何纳税呢?答: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4.境外旅客需要申请离境退税的话,要满足什么条件?答: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5.咱们上海市最近有推出离境退税的优化措施吗?答:为提升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的便利度,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现决定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并增设集中退付点。  一、优化“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  符合“即买即退”适用条件的境外旅客,在设有集中退付点的商场内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至代理机构设在该商场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领取方式可以为现金或第三方便捷支付。   二、增设“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在上海恒隆广场(南京西路1266号)的基础上,增设前滩太古里(东育路500弄1...
2023 - 11 - 08
为进一步便利外国人申请来华签证,外交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进行了优化。此次优化共涉及7个大项,15个子项,主要涉及申请人教育背景、家庭信息、旅行经历等,减少了文字性填报内容,比如,申请人国际旅行经历从五年缩短为一年,教育背景调整为只填报最高学历等。申请人填表时间将大幅缩短,办理来华签证将更加便捷。新版签证申请表将于2023年9月20日正式上线。外交部将持续推进中外人员往来便利化,服务国内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3 - 11 - 07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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