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5 - 02 - 21
    青岛中小微企业如何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百福润财税咨询(Brighture Accounting & Tax)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22年的服务历史,致力于为中外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审计以及商务服务。我们的宗旨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财税服务以及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与客户建立信任以及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亦是全球第13大会计机构KRESTON国际成员所(在全球125个国家设有200多家成员机构)。百福润财税咨询在上海、青岛两地设有办公室,我们不仅能够为中外企业提供本土化服务,并且也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和服务帮助,国际视野,本土资源。同时,百福润财税也是:➢ 政府小微企业财税代理项目指定单位;➢ 政府中小企业“财税外包”、“出口退税”产品十大金牌服务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诚信公约签署单位;➢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
  • 2025 - 02 - 18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2023年10月,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在全面梳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年成果的基础上再提升再创新,打造并正式发布了“税路通”服务品牌,推出了多项“税路通”知识产品。《“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作为“税路通”知识产品之一,保留了2021年修订版的结构,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及114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希望《“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能持续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
  • 2025 - 02 -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如需讨论,欢迎致电合伙人办公室:400-007-3066
  • 2025 - 02 -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1月24日
>
2025 - 02 - 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025 - 02 - 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025 - 02 -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现将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二)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
2025 - 02 - 0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2月1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无益于解决自身问题,也对中美正常经贸合作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   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2月4日6387435059437902299660912.pdf6387435063430303523031449.pdf
2025 - 01 - 24
公司减资,如何财税处理?减资交税有两个前提:第一:公司注册资本既有实缴,又有认缴,在减资的时候,实缴的部分减了,认缴的部分也减了,那就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减资。第二个: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实缴注册资本金减资的时候再分配了未分配利润,那就有需要交税的可能。到底减资、撤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区分个人股东减资和法人股东减资。   一、个人股东减资撤资需要区分情况。(一)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注意: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东撤资是有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撤资收回金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小梅和小松是梅松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100万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现在小梅要减资50万元,有正当理由。如何账务处理?减资是否涉及个税?账务处理:...
©2003-2025 版权所有:百福润财税咨询
电话:400 007 3066  021-68769886(上海区域) 0532-85979808(青岛区域)
投诉电话:135 8325 5798 
邮编:330520

欢迎访问Kreston国际会计总部:https://www.kreston.com/

分享: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 007 3066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