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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6 - 12
    过渡期最后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醒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衔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
  • 2024 - 06 - 05
    划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申报方式】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2024 - 06 - 0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do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5月22日
  • 2024 - 06 - 0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5月9日
  • 2024 - 05 - 24
    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4-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请各单位加强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绍兴市税务局(法制科)反馈。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2024年4月22日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为指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绍兴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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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1 - 10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2024 - 01 - 10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
2024 - 01 - 10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2024 - 01 -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2024 - 01 - 03
青岛市参保单位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于近日启动。以下整理了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请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1.参保单位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时间?申报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月15日。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参保职工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确定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或60%核定,在未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按照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封顶保底(即21207元和4242元)。3.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2024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24年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随职工缴费基数变化相应调整。4.参保单位2024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2024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暂按上年度标准进行封顶保底,核定2024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5.参保职工2023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职工2023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6.参保职工如何确认本人2024年度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的2024年度缴费基数,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职工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于2024年2月底前报送...
2023 - 12 - 20
Q1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指什么?答: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Q2哪些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答: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Q3发生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Q4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税款?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计税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Q5个人股权转让的收入怎么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注意:存在(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Q6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值怎么确定?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
2023 - 11 - 09
1.请问我们在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有什么税收优惠吗?答: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2.对于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有具体规定吗?答: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3.如果销售数量超出了优惠限制,该如何纳税呢?答: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4.境外旅客需要申请离境退税的话,要满足什么条件?答: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5.咱们上海市最近有推出离境退税的优化措施吗?答:为提升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的便利度,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现决定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并增设集中退付点。  一、优化“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  符合“即买即退”适用条件的境外旅客,在设有集中退付点的商场内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至代理机构设在该商场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领取方式可以为现金或第三方便捷支付。   二、增设“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在上海恒隆广场(南京西路1266号)的基础上,增设前滩太古里(东育路500弄1...
2023 - 11 - 08
为进一步便利外国人申请来华签证,外交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进行了优化。此次优化共涉及7个大项,15个子项,主要涉及申请人教育背景、家庭信息、旅行经历等,减少了文字性填报内容,比如,申请人国际旅行经历从五年缩短为一年,教育背景调整为只填报最高学历等。申请人填表时间将大幅缩短,办理来华签证将更加便捷。新版签证申请表将于2023年9月20日正式上线。外交部将持续推进中外人员往来便利化,服务国内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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