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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6 - 12
    过渡期最后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醒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衔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
  • 2024 - 06 - 05
    划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申报方式】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2024 - 06 - 0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do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5月22日
  • 2024 - 06 - 0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5月9日
  • 2024 - 05 - 24
    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4-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请各单位加强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绍兴市税务局(法制科)反馈。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2024年4月22日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为指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绍兴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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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日
2023 - 07 - 0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2年月平均工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549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职工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511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职工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654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2023年5月至6月期间,已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办理年度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的企业,在2023年7月起,且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可以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查询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结果。已办理合并申报且查询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结果成功的企业,无需再重复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2023年7月起,未办理合并申报的单位在完成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建设银行等原有渠道,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与市社保部门共享数据,单位在通过前述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可选择使用社保申报信息,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如需讨论,欢迎致电400-007-3066合伙人办公室。
2023 - 02 - 01
实名认证您可通过手机税税通APP中【个人业务】-【用户注册】功能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点击查看具体操作:https://mp.weixin.qq.com/s/k4oNW5lI6UtoyTND_DsLRQ                                                 开票员授权您可通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开票员三种身份登录开具发票。如需开票员开具发票,请先进行开票员授权。点击查看具体操作:https://mp.weixin.qq.com/s/DMC_Xmv473LFPPqeGu6d9g                                                发票领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具有“去介质”“赋码制”的特点,您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也不需要申请领用发票号段。纸质发票申请流程未发生变化。                                            ...
2023 - 01 - 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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