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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下面一起来看看吧~误区好多人一提到广宣费,有的就会简单地认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提醒大家: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情况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于尚未有营业收入,因此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既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以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期摊销税前扣除。参考依据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参考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参考依据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情况二虽然一般企业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15%,但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参考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