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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5 - 10
    笔者按:并购重组中,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路径安排案例较少,有意见认为,由于不能在合并协议中对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可行性安排,因此,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存在路径障碍(此路不通)。然而,根据笔者实操项目的具体论证,子公司对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不仅具有路径可行性,且有较多成熟案例(大多为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且在路径安排中,涉及较多法律实务与会计实务的双重考量。一、基本情况母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4000万元,企业价值评估5400万元。子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企业价值评估3000万元,每元注册资本折算价值1.5元。母公司持有子公司80%股权,股权折算价值为2400万元。因公司资源整合及管理层级压缩需要,决定对上述二级子公司与三级子公司进行母子公司合并。二、交易框架/合并原则(目标安排)1.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安排...
  • 2024 - 05 - 08
    付女士随儿子在广东中山长期居住,办理了在广东中山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现因身体原因,需要回青岛就医,应该怎样办理?答:我市允许参保人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不满 6 个月回本市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如需讨论,欢迎致电400-007-3066合伙人办公室。
  • 2024 - 04 - 29
    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题,整理了问答集锦。我们将陆续发布热点问答相关内容,今天发布: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退回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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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1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
2023 - 08 - 31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2023 - 08 -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3 - 08 - 28
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7日
2023 - 08 -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 - 08 -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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