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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我局经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理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取得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涉税金额合计20,955,304.46元,税额合计2,724,189.94元,价税合计23,679,494.4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全部取得可退税款2,724,189.94元。上述业务为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1.增值税(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处理如下:收回你公司已取得的2020年增值税退税款合计2,724,189.94元(其中:2020年4月842,719.48元、5月800,065.68元、6月1,081,40...